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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园**号楼**单元**,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里**号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红艳,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醉酒后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万国城南区东南门外,无故滋事,用路边一硬质护栏将停放的一辆蓝色捷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A****5)右后门、前机盖、后视镜等部位砸坏。经鉴定,车辆受损价格为人民币12500元。

2020年6月7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2020年6月9日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并获得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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