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号**楼**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6月1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受高某某(另案处理)招揽,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在太原市小店区优客酒店、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张辽路盛世嘉园四排18号房屋内,伙同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该三人另案处理),通过“圣耀娱乐”平台、“菲华”平台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共计人民币2670812 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所得赃款全部均分并挥霍完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证据不够充分,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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