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四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73********,汉族,高中文化遵化市**液化气站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号,现住遵化市**小区。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18日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作为遵化市**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其为徐某某联系液化气站、组织液化气配送员开会均为其工作行为,且未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翟某某经营管理遵化市**液化气站,其本身在液化气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无强迫其他液化气站接受徐某某管理的主观故意及行为;同时翟某某也未实施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天然气配送员收取提成的行为,因此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无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翟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