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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翟*,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汉族,大专毕业,新野县**员工,住新野县**街道办事处**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在新野县**店门口,被不起诉人翟*酒后因购物和店主乔**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厮打,翟*用拳头将乔**右眼部打伤。经鉴定,乔**右眼部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翟*于2020年6月15日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8万元,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伤,取得对方的谅解,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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