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99********,汉族,武汉**在校**,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路**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于2020年8月26日19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建安街“****餐馆”门口路边,因琐事与路人程某某发生纠纷,程某某拉扯翟某某衣服不让其离开,翟某某遂用力挣脱,致程某某倒地。经鉴定,程某某左股骨颈骨折、右尺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翟某某于2020年10月2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已对被害人程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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