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市,住吉林省**市辖区**街**小区8号楼3单元505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6时30分许,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位于长岭县**镇三十九村施工段工地施工时,工地吊车驾驶司机孙某某操作停在小坡路上的吊车时溜坡,将正在吊车右前轮下捡枕木的被害人孟某某碾轧致死。后长岭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于2019年6月6日认定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作为河南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分包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负责人安全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现死者家属已得到赔偿,2019年8月1日翟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 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现被害人家属已得到损害赔偿,吊车司机孙某某已被判处刑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