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5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乡**号院,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初,分两次将汝南县院内的80棵杨树、1棵法桐、1棵楝树滥伐,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被滥伐的树木立木材积为26.1306立方米。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明知在涉案林木有争议的情况而未进行林木权属确权之前,将涉案林木进行砍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系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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