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平定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北侧**号门前,盗窃时某某(男,25岁,山西省人)停放此处的美利达牌超越V27速山地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206元。后翟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翟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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