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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虚开发票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该区**镇**路**号**花园**栋**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1日,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涔天河水库扩建—县城四联移民安置绿化施工项目,翟某某与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合作施工,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技术、翟某某负责出资。之后翟某某在施工项目中多处购买苗木,都没有获得相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为了在江华相关业务的开展,于2017年6月1日成立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李某某为负责人,翟某某是实际管理者。为了向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报账,翟某某在黄某某处购买了687200元的苗木,却虚构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向黄某某所在的株洲市华美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各种规格苗木2620310元的《苗木采购合同》,拿给李某某盖章,并提供虚假资金流,2017年7月26日、8月15日,株洲市华美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虚开发票27份,金额共计2620310元。扣除真实发生的业务,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共接受株洲市华美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虚开发票193311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22日翟某某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非法所得40万元。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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