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747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路**庄**幢**单元**室,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酒店内,以借款为名,持虚假的居民身份证骗取被害人姜某某(男,49岁,天津市人)人民币6000元。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后被民警抓获。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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