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仓房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吴风新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闫某某对吴某某进行赔偿后,翟某某对医生及管理报销新农合的工作人员谎称吴某某是自己骑着摩托车不小心摔倒的,翟某某拿着吴某某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医疗本及住院票据凭证到医保局报销,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9643.40元。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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