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刑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01071987********,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区*楼***号)。 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释放,7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至11月间,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棚户区拆迁安置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翟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任何回迁安置资格的情况下,在被告人翟某乙(被不起诉人之父,已起诉)的安排下,虚构了本人在**五交化室公建房中居住的事实,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回迁安置手续,骗取了1套70平米**棚户区安置房(安置协议编号:**1-092号,评估价值人民币48.8万元)和拆迁安置补偿款45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供述、被不起诉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配合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