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嘉峪关**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嘉峪关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嘉峪关**屠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至3月1日,翟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等人(已提起公诉)租借房屋用于聚众赌博的情况下,仍然将其承包的**老年公寓(已闲置)租借给张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5月27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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