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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5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屯**排**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明知自己经营的在洮南市**乡**村西南侧一公顷多土地被林业部门规划为退耕还林地并通知还林的情况下,拒不还林并在林地内种植玉米,进行非林业生产。经洮南市林业局鉴定,翟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共计16.35亩。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全部还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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