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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经营“**汇”网店,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路**号**室。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1月26日退回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2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3800元的价格从微信昵称为“柬埔寨上海人民开关厂”的微商处购买象牙手串1串,其收到邮寄的该象牙手串后用于自己把玩。2019年10月10日,公安人员在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处查获象牙手串1串12颗。经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象牙手串中7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亚洲象象牙制品,重量0.04951253千克,价值人民币2063元。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其收购野生动物制品后仅自用,无贩卖或其他营利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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