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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翟秀荣)(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41961********,汉族,小学,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28日被宁陵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宁陵县程楼乡***村其家中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1020株,2020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的人口户籍证明、无前科查询证明;3、宁陵县林业技术推广中心出具的鉴别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翟某某种植罂粟是以食用为目的,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又属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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