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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天检三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3********,汉族,本科学历,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路**号**家属院**号楼**单元**室,住址乌鲁木齐市**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醋利军,男,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6501201510432753。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翟某某长期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宾馆附近从事非法倒卖外汇,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非法转移资金,非法扰乱市场秩序,涉案金额74846848美元,折合人民币463655559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翟某某不起诉。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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