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街**号院**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次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翟某某与张某某、张某甲先后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未来路南头和平顶山市新城区柴庄村716仓库东北方向的一个旧院子内非法对外出售汽油。2019年11月19日,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平顶山市新城区柴庄村有人非法销售汽油,遂赶到现场将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及张某甲抓获,现场扣押塑料油罐两个、加油机一台、480公斤汽油(646升)。张某甲手机备忘录显示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1月19日对外销售汽油共计109110元人民币,购进汽油共计22948升。经平顶山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扣押的646升95号乙醇汽油价值4470.32元。2020年1月16日,张某某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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