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翟**,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湖北省襄阳市******。因赌博于2010年6月2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为查明案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新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被不起诉人翟**驾驶渡船窜至新野县新甸铺镇白河翟湾段每次盗采一三轮车河砂,每三轮车能装载0.6方左右河砂。同年4月至5月13日,翟**雇佣翟**、翟**、翟**等人,用翻斗车将盗采的河砂装到船上,每次盗采一船、约10方左右河砂。经测量,被盗采河砂方量为1040.3立方米;经鉴定,被盗采河砂价值135629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测量机构测量河砂方量时对被盗采现场的坡度、坑洼、边界等地表原始情况不明,盗采河砂船数、每船装载河砂方量及获利情况不清,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野县公安局认定的盗采河砂方量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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