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曾用名翟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21981********,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0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翟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H****6的黄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快速路西横堤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水木天成出口处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检,当场对被不起诉人翟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含量为86.0mg/100ml。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翟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8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翟某甲无前科劣迹,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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