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曾用名翟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5********,汉族,中专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楼**门**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2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9小区116楼西侧的路上,被不起诉人翟某甲与被害人谷某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厮打在一起,翟某甲用拳头击打谷某某的面部,致谷某某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丰润区司法医学鉴定,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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