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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甲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小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翟某甲去到被害人翟某乙位于博罗县**镇**村**小组**号的住处内,将翟某乙放置在床头凉席下的存折盗走。后翟某甲于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间,先后六次在博罗县**镇、**镇、**镇等地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存折内的钱取出,共计取走2200元人民币。案发后,翟某甲家属主动退还2200元给翟某乙,翟某甲取得翟某乙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及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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