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刑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翦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0********,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三里**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2019年5月6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志强,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运输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3日、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19年9月28日、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8日、12月24日重报。
桃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06年以来,彭某甲、龙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贵州省铜仁市、湖南省凤凰县合作从事氯化汞的非法生产、经营,生产工厂因环保等问题被当地政府关停。
2017年4-5月间,彭某甲在与龙某某商量后,向翦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表示要在桃源办一个生产氯化汞黑工厂,并要翦某某、胡某某帮助找一个通路通电的隐蔽地方建厂,之后翦某某联系到其姑父袁某某的一处地方,在彭某甲、翦某某、胡某某前往现场查看后觉得条件符合,彭某甲遂以生产涂料的名义租用桃源县枫树乡大马山村袁某某家附近的废弃养鸡场兴建氯化汞黑工厂:同年9月,氯化汞黑工厂建成后,彭某甲与龙某某共同出资从贵州省铜仁市、常德市等地购进汞、氯气、氢氧化纳等原材料,雇请彭某乙、彭某丙、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生产氯化汞直至被查获。
2019年4月29日晚,彭某甲通过电话联系贵州省铜仁市的李某某(另案处理),以38万元/吨的价格购买汞3.5吨,同时彭某甲以生产氯化汞需借用资金为由向翦某某借款30万元、向徐某某借款45万元,后将借得的75万元转给龙某某,由龙某某出资35万元后将110万元转付给李某某,并约定卖掉氯化汞后再结付余下的23万元欠款:次日,该批3.5吨汞由石某某、郑某某、彭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装入湘******普通货车运到桃源县枫树乡的工厂;5月1日,彭某甲、胡某某分别从常德**化工、三泳化工购得氯气、氢氧化纳(烧碱),加上之前剩余的氯化钡、硝酸等原料,由彭某甲指挥郑某某、彭某乙、彭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生产氯化汞至5月6日上午9时结束。
之后,彭某甲、石某某、郑某某三人驾驶湘******普通货车运送氯化汞去往河北省吴桥县,在桃源县陬市镇柳叶大道路口被桃源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抓获彭某甲、石某某、郑某某三人,查获非法生产的氯化汞一车,后又查获彭某甲购买的原料氯化钡一车。经称量,现场查获的氯化汞重6920千克、氯化钡重5040千克:经常德市公安局刑科所检验,抽样送检的检材中分别检验出氯化汞、氯化钡等成分。
该黑工厂自2017年9月开始生产到被查获,共非法生产22次(约每月生产一次)、一次生产用时约七天、每次生产氯化汞4-6吨,累计非法生产剧毒危化品氯化汞100余吨,非法生产的氯化汞经龙某某联系,由彭某甲、石某某等人驾车运往河北省吴桥县,以30万元/吨左右的价格卖给吴桥县**有限公司牟利,涉案价值4000余万元,彭某甲、龙某某二人非法获利100余万元,其他人均有获利。
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该黑工厂周围环境进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认定:其氯化汞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气、废液及废渣未经处理或仅进行简单处理(添加片碱)后排放到外环境中,对周边土壤、地表水及底质沉积物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费用共计53.109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桃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翦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危险物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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