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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老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肃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老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1********,中专文化程度,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家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玉门油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因期满被解除,同年9月21日由本院决定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玉门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老某某利用其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添加本地被害人王某甲为微信好友,并向被害人王某甲发送销售家具的图片等电子资料。2019年4月17日,被害人王某甲因需要购买办公家具而与老某某通过微信协商达成20690元订购合同,老某某虚构佛山市**公司并冒充业务员向被害人王某甲发送虚假的电子销售合同,被害人王某甲确认后按约定向老某某以公司财务账号的名义发送的其母亲农商银行150870(尾号)账户内预付定金5690元。4月30日,老某某又以家具做好,准备发货的虚假理由要求被害人王某甲支付剩余货款,被害人王某甲预留3000元尾款,再向其账号付款12000元。老某某在收到上述17690元后直接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老某某于2019年6月5日退还被害人王某甲被骗款17690元。同时查明老某某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乙型肝炎、肾病综合征,须终身连续规律性固定透析治疗。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及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依法提取的电子销售合同、银行交易支付记录、退赔手续及病历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老某某承认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全额退赔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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