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者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41995********,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现住: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0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8时20分,被不起诉人者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8号小型汽车从**路南面往北面右转方向行驶,行驶至**路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后依法提取者某某血液,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者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含量结果为142.7mg/100ml。
本院认为,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者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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