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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耍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78********,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雷波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号,住屏山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屏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耍某某酒后驾驶川Q*****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屏山县屏边彝族乡麻柳村村公所旁出发往家中行驶,行驶至麻柳村聚居点外路段时被民警查获。 经依法对其抽血送检,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4.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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