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柳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7日0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耿某驾驶吉E*****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柳河县孤山子镇由南向北倒车时,与行人左某某相撞,造成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左某某系交通肇事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耿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耿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耿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主动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决定对耿某不起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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