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11811991********,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住孝义市**矿**楼,准驾车型:C2型,职业:**工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7时40分许,耿某某驾驶晋AB****,**牌小型轿车沿省道321线(孝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0KM段时,碰撞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武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致武某某经孝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耿某某投案自首。经孝义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耿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耿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的法定从宽情节和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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