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陕西省榆林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现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9日至5月6日;自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7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9日;自2020年6月7日至6月21日)。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10日至1月20日,在本市丰台区**站**等地,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利用手机支付宝绑定事主施某某的银行卡,并通过支付宝将银行卡内的16万余元用于赌博挥霍,后被民警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