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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耿浩)(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200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南宁街道**小区**路**组**幢**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3日02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着余某某)沿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由南向北行至曲靖市麒麟区**路**花园路口,其所驾车前部与麒麟花园环岛相撞,造成车辆及麒麟花园设施不同程度损坏,耿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耿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93.37mg/100ml。案发后,余某某打电话叫来朋友送耿某某去医院救治,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血样酒精含量不太高,造成事故一般,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耿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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