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公诉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2********,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21时许,耿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涞源县迎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石李湾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截获。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8mg/100ml。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