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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8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陕西天元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号。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酒后驾驶陕A****0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元路口时,适逢交警未央大队在此执行夜间盘查,遂被查获并抽血送检。经鉴定,耿某某血醇浓度为84.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及抽血照片;

3鉴定意见;

4身份及车辆信息;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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