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21997********,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住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1时54分,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酒后驾驶甘AT****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临泽县国道312线2687KM+500M处时被临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现场查获,经提取血样并委托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5.l2mg/100ml,系醉酒。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能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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