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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37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莱西市**镇**村**号,住莱西市**小区**号楼**单元201户。2018年4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莱西市城区沙岭村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路口北50米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耿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8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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