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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8********,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公司**,住**镇**新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夏月蓉,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苏EN****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安元路宣公路东面桥上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耿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7mg/100ml。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等。

2.证人范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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