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大街**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齐洽路段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84.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