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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0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户籍所在地。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2时许,耿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路友谊大街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耿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检测耿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供述,悔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查获视频,机动车、驾驶人查询信息,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交通事故,且查获时配合交警工作;耿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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