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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栋**单元**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23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从石家庄市槐安路谈固东街东南角“**饭庄”停车场驶入槐安路辅路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耿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40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耿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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