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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高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35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耿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祁连街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耿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61mg/100mL。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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