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31分,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驾驶冀A*****轻型普通货车沿行唐县唐尧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颖北街交叉口北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35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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