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路**号**单元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贵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8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的小型轿车由经开区花冠路往长江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长江路与珠江路交叉口500米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7mg/100mL。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