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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3********,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单元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贵阳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7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18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的小型轿车由经开区花冠路往长江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长江路与珠江路交叉口500米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7mg/100mL。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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