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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7********,汉族,高中文化,绥化市**技术推广中心干部,住绥化市北林区**家园**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12日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酒后驾驶黑A****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绥化市北林区黄河路广播电视局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耿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有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单、机动车查询单、户籍证明;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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