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女,1993年9月8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2月3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以获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两张银行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交易金额共计307.56万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305221200********交易金额195.26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卡号62122604110********交易金额112.3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耿某某明知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提供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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