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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甲,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街**巷**号,住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17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家院内,被不起诉人耿某甲与耿某乙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不起诉人耿某甲对耿某乙进行殴打,致耿某乙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耿某乙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1月27日耿某乙对本案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耿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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