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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村,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3时许,崔某某因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不与其赌博,对其进行殴打,同时在场的高某某也对耿某某进行殴打,耿某某在他人拉开后,用千斤顶将高某某砸伤,经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鉴定室,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同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耿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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