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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81967********,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乡**村**号,住本村,任**村书记兼村主任。2020年11月20,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0时许,在望都县**镇**村,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与陈某某因慰问品发放发生矛盾并打斗,致陈某某鼻骨骨折。经望都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形,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望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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