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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故意伤害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浚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0时许,在浚县卫溪菜园街,因被害人高某某驾驶面包车将路面积水贱到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身上,两人发生争执。随后耿某某从面包车上将高某某手机拿走,高某某向耿某某索要手机,在耿某某家门口两人发生打架,高某某右手受伤。经鉴定,高某某右手拇指掌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耿某某与高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损伤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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