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3********,汉族,中专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狮峰街**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7月2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犯罪嫌疑人耿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李**非法经营黑彩,仍将自己租赁的位于登封市嵩山路北段炫烨KTV对面二楼的一间办公室提供给李**供其经营黑彩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耿某某及同案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耿某某系初犯、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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