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刑不诉〔2015〕1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住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2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在天长市新河南路“天安网吧”上网,乘同在网吧上网的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际,乘隙窃得赵某某放于电脑桌上充电的白色苹果5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432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耿某某将所盗窃的手机退还给被害人赵某某,并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属初犯、偶犯,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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