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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耿某某盗窃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耿某某,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住江苏南京市浦口区********号。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8时14分许,高某某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凡星菜场蔬菜区过道内整理其购买的青菜过程中,在其腋下的钱包滑落至地面,后高某某起身向右继续买菜。半分钟后,在附近买菜的耿某某看到过道上的钱包,将钱包拾起后转身离开。经核实,钱包内有1150元现金、两张面值1000元的苏果卡(一张1000元,另一张余额436元),社保卡、身份证等物。后其将现金交于妻子王某某,一张余额为436元的苏果卡用于购物,另一张价值1000元的苏果卡遗失。高某某报案后,耿某某退赔高某某2586元现金及钱包内其他物品,并取得高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耿某某上述行为系在公共场所拾得他人遗失物,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耿某某事后归还他人遗失物并进行赔偿,亦取得谅解,民事纠纷已经化解。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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